《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
办法》问答
《办法》中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不包含在建筑垃圾内。
《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运输车辆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车辆需安装GPS定位系统,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位置可追踪;车辆应做到全密闭运输,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等现象;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装卸建筑垃圾。
在运输时间和运输范围方面,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限时区域管理。上午7∶30-9∶00,下午16∶30-18∶30的交通高峰期,禁止在城区道路运输建筑垃圾。因实施应急处置、举办重大活动等法定事由,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市城区为中环路合围区域,县(区)城区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与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城区范围和禁止通行的时间段。
《办法》要求运输企业需要确保车辆符合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详细的台账记录,包括车辆检修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以备监管部门随时抽查。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提高运输过程的安全性,还能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如果发现有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市民可以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12345等方式进行反映。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信息,如非法倾倒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证据等。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调查,并依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处理。鼓励市民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以便有关部门能够更有效地查处违规行为。
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将会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确认存在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将根据《办法》的规定,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多次违法者,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违规行为,保护环境免受破坏。
工程渣土可以利用起来,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基坑回填、堆山造景、绿地覆土等。
资源化利用有多个好处:首先,通过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减轻填埋场的压力。其次,再利用建筑垃圾可以节约原材料的开采,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后,建筑垃圾的再利用也有助于降低成本,因为再生材料的价格通常低于新材料的成本。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还能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设施建设标准、运营管理规范等内容,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置。消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和运营,确保处理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收受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垃圾。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消纳场所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道路、冲洗等降尘措施,以减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污染物。消纳场所要建立建筑垃圾进场接收和处置台账,记录入场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并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首先,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统计和分类,明确各类垃圾的产生量和具体类型;其次,根据垃圾类型、数量以及当地环保法规要求,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将编制好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最后,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合作。
当进行家庭装修时,要在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存放,并且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来清运。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应当将装修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投放至专门收集容器。还应该将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或者联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此外,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里,也不能随意倾倒或丢弃这些建筑垃圾。对于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区,如果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那么业主委员会就是负责管理的责任方;而对于那些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且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则由居民委员会承担起管理责任。
如果您的公司想要直接使用或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上发布所需垃圾的种类、数量、使用方法以及企业的基本信息。同时,施工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该平台上挑选适合直接使用或回收利用的单位,并与之就具体的垃圾种类和数量达成协议并将协议信息登记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办法》对建筑消纳场所作了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中转)、消纳处置场所等设施布局和建设要求,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处置场所,应当保障其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保有不少于一处符合专项规划的固定消纳处置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中转)场所,应当保障其行政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建设或者保有不少于一处的转运调配(中转)场所。待消纳场所建成应该可以满足所需。
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
编辑:邓丹
审核:韩潇洋、贺钰溪、刘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