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花溪法院收到一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案件,辖区某小区部分业主认为该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让长期未履行业主义务、拖欠物业费的部分业主当选为业委会成员,并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将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中的一名委员直接指定给建设单位,且业主大会的票决程序、票决形式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但业主大会仍作出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侵害了其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诉至该院,请求判令撤销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法院认为
该业主的起诉是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该院已告知业主不享有诉权,若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事宜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官说法
业主因行使撤销权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