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酒后阻碍执行职务?拘!

时事   2024-12-23 11:18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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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捍卫法律尊严
有效维护法律权威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对于任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
武都公安都将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案情简介】
12月14日,武都区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民警在东江镇一号路的某KTV处置警情时,当事人张某酒后在KTV闹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进行言语辱骂、威胁,随后民警将张某带至派出所留置室约束至醒酒。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一、阻碍执行职务的定义与表现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故意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推搡、围攻执行人员,抢夺、损毁执行装备,以及通过设置路障、聚众闹事等方式干扰正常执法活动。
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更是从重处罚。
民事赔偿: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需对因其行为给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社会影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个人声誉,还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个人及家庭的未来发展。




供 稿:武都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张小霞


┃文章来源:陇南武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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