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学习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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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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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实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打击报复信访人;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