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35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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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35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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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91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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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30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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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315辆机动车号牌旧牌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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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6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
以下625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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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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