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指南→

政务   2024-09-02 12:51   内蒙古  


高频事项办事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二、受理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方式(推荐):


1.准备材料:大会纪要、合作社章程、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合作社名下的不动产证明或租房合同承租方为:合作社名称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


2.用手机下载APP进行所有人员身份确认(支付宝)。


3.用电脑登录“网上申办平台”


(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并进行申请


4.待审核通过后,打印所有材料,到窗口办理并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二)窗口受理方式


1.准备材料: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窗口提供或下载打印)。


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由全体成员签署)。


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由全体成员签署)。


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合作社成员至少为5人,并且农民自然人人数占比为80%)。


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合作社名下的不动产证明或租房合同承租方为:合作社名称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


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用手机下载APP进行所有人员身份确认。


3.到窗口提交材料。


4.待工作人员审核并录入信息后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地点:杭锦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477——2276479


五、网上办理操作流程

































投稿邮箱:hangjinnews@sohu.com

更多精彩,请点击


来源:杭锦旗政务服务中心

编辑(一审):阿拉腾其木格

编校(二审):武亚迪

编审(三审):斯琴高娃



锦新闻
权威 全面 及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