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测公司被税务部门处罚30万

文摘   2024-10-17 14:12   天津  

近日,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因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法违规事实
2020 年度至 2021 年度,公司在与贵州恒远宜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收到 13 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485,836.89元,税额合计:134,575.11 元,价税合计金额:4,620,412.00 元)的当期进行进项税抵扣,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造成少缴 2020 年度至 2021 年度增值税134,575.11 元,企业所得税 850,343.96 元。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一条,追缴我公司 2020 年度至 2021 年度少缴的增值税 134,575.1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9,420.26 元,企业所得税 850,343.96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我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依法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第二、三、五、六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 4,037.26 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修订)第七、八、九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2,691.50 元;
4、根据《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45 号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对追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我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 300,000.00 元罚款。
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积极落实税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及时缴纳相关款项。今后将加强财务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风控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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