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续签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小玫是一家副食品企业的质检员。下周,她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HR给她发了邮件,说是公司决定继续与他续签3年,同时小玫将升任为质检部主管。按公司规章,新上任的中层以上人员有3个月的试用期。小玫当年入职时已经有过3个月试用期,虽说升了职,但怎么又来试用期了?续签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有什么相应的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续签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
从理论上讲,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契约。职工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所以即便是升职,再次约定试用期,也是不合法的。
02.
单位提出不再续签,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小杨是一家数码公司的市场专员。这个月底,他的2年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上周,他向HR和主管领导表达了想续签的意愿,但公司还是决定不再与他续签。所以,劳动者想续签,但单位决定不续签,是不是意味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是的话,又是怎么计算呢?
有什么相应的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提出不再续签,需要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又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提醒的是,在计算到期终止经济补偿年限时,用工早于2008年1月1日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此外,这里的月工资是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收入计算。
// 附上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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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学生就业资讯
排版 | 陈亿威
一审一校 | 陈奇 李杰龙
二审二校 | 胡雪梅 何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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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冉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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