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李章京,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后六位:125015。
经调查:2024年9月13日21时40分许,李章京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73L3B的小型轿车由北票市金河夜市路段至北票市振兴街西段公安局门前路段处,后被北票市交警大队民警于2024年9月13 日21时46分许查获,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李章京进行检测,李章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经查李章京于2019年8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交警大队处罚,李章京本人驾驶证处于扣留状态。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录像等证据证实。李章京涉嫌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拟对李章京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李章京涉嫌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安机关拟对李章京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拟对李章京作出合并执行罚款2200元,驾驶证记6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因李章京在案发后逃往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李章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现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李章京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李章京可以向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闫寒、宋健,联系电话:13591888930)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章京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李章京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其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联系人:闫寒、宋健,联系电话:13591888930)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北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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