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江西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简介
(一)“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
(二)“江西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是由江西省民政厅组织,旨在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成学业的助学保障制度。
二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一)孤儿助学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20〕6号)文件要求,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
2.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保障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2〕2号)文件要求,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
2.18周岁前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且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资助对象入学就读期间。
项目申办程序
符合条件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助学金,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表》或《江西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就读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
4.银行卡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受理材料报至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对申请对象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若申请对象为孤儿,则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若申请对象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则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对应的“助学工程”。
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本人的银行卡。
因毕业、退学、死亡等原因不再就读的资助对象,由其本人或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会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发放孤儿助学金情况报告》或《终止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终止发放助学金。
来 源 | 萍乡民政
编 辑 | 刘贺蒙
编 审 | 周吉伟
监 审 | 欧阳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