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八(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乡党政机关及驻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三)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饲料、面粉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四)望远区域医疗卫生中心胜利分院、胜利幼儿园、胜利小学、征沙渠小学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八)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九)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永宁县征沙林场、永宁县金沙林场、永宁县杨显防沙林场(宁夏建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十一)永宁县工业园区范围内(唐徕渠以东,109国道以西)、创业谷产业园一期、二期;
(十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全乡人民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在安全空旷处燃放,燃放时不能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安全,自觉减少噪音扰民,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共同度过一个喜庆、平安、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