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蛇年新春将至,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为了让大家度过一个安全、环保、文明的春节,进一步改善阳高县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就阳高县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下列场所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阳高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
(二)阳高县云林寺、旧县衙以及其他文物保护遗址;
(三)阳高南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加气、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 单位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电业局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阳高县看守所;
(九)大泉山、守口堡、白登河湿地公园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
(十一)高层建筑小区;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元奖励。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家人做起,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用实际行动支持禁放工作。同时,也希望大家积极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禁放政策,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绿色、祥和的节日氛围。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新春愉快、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阳高县公安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