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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位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使用违规化学物质熏泡中药材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违规使用硫磺、焦亚硫酸钠等化学物质熏制泡制中药材属于违法行为。为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守护生态子位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子位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严禁使用硫磺、焦亚硫酸钠等化学物品熏制泡制中药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违规化学物质对中药材进行熏泡。广大中药材种植、初加工和经营人员应切实提高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在中药材初加工、储存、流通等环节不得使用硫磺、焦亚硫酸钠等违规化学物品进行熏制、泡制。
二、严禁非法经营硫磺、焦亚硫酸钠等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经营硫磺、焦亚硫酸钠等化学物品,对非法销售和使用硫磺、焦亚硫酸钠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三、严禁经营含硫超标中药材。禁止含硫超标中药材进入市场交易,对违反规定经营含硫超标中药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予以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子位镇将联合执法队、市场监管、派出所等部门开展排查,对非法熏泡和非法收购销售含硫中药材的行为进行打击。广大药农和经营户要从我镇种植业发展大局出发,从维护自身经济长远利益出发,不使用焦亚硫酸钠、硫磺等化学物质熏制泡制中药材,不经营含硫超标的中药材,不做黑心商家,共同维护广大群众身心健康。
监督举报电话:0312-2667391
子位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