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民生   2025-01-05 00:00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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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一、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交回未交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编辑:青山     ▍内容来源:支队车辆管理所沙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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