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宁夏对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由自治区财政补偿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代为偿还其在校学习期间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答: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答:有要求,申请人须有宁夏户籍。
答:有三个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并且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
答: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年份确定标准。
2022年前毕业的: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2022年毕业的: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2023年及之后毕业的: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
答:根据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时学历层次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答:自治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补偿代偿金。
答:宁夏区属院校毕业生向毕业学校资助部门提交申请,区外院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教育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受理时间、地点及要求等依据高校和教育局的工作通知。
答:基层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在宁夏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并且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辖区内。
答:主要有以下三类。
(1)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单位。
(2)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
(3)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
答:有具体要求。
(1)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各市、县(区)非政府驻地乡(镇)的,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实际工作地点在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的,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实际工作地点在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的,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5)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的,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答:可通过民政部“全国行政区划信息查询平台”http://xzqh.mca.gov.cn/ 或自治区民政厅官方网站http://mca.nx.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公告”查询。
答:中央企业单位名录信息可登录“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http://www.sasac.gov.cn/查询。
答:中央单位艰苦行业主要涉及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行业单位,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具体查证途径有:
查询电力施工资质:国家能源局资质信用信息系统
查询水利施工资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查询煤炭石油企业: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答:符合政策条件。煤制油单位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公布的组织架构中煤制油单位为准。
答:工作地点行政区划不明确的,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例如:工作在乡(镇)监狱的,要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工作在铁路派出所的,要提供巡线证明;工作在沙漠、戈壁地区等的,要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答:可以申请。对地质地矿、野外探测、水电施工、煤炭开采等非固定或难以确定工作地点的,可以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工作现场位于以上区域的县以下地区,并且证明材料要由本人签字确认。
答:参加“三支一扶”在乡镇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考核合格,并且3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符合年限要求,可以申请补偿代偿。“三支一扶”服务期不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服务期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符合年限要求,不可以申请补偿代偿。
答:参加“西部计划”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2年以上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考核合格,并且3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符合年限要求,可以申请补偿代偿。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不符合年限要求,不可以申请补偿代偿。
答:可以。工作派遣文件中,明确将选调生分配至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补偿代偿。
答:不可以。对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不予补偿代偿。
答:结业生,定向生、委培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可以申请。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相关政策。
答:不可以。政策要求必须在毕业时签订的基层就业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
答:所签约的单位(岗位)不同于最终实际工作单位(岗位),存在再一次分配至下属或其他区工作单位或岗位的,即为二次调派(分配)。
答:就业单位地址应如实按“…市…县(市、区)…镇(乡)…村(社区)”顺序填写。若存在二次调派(分配)的情况,在“就业单位名称”处标明签约单位和二次分配单位,在“就业单位地址”处填写二次调派(分配)单位地址。
答:可以。如果有更具体的行政区划或位置,建议填写越详细越好。
答:不可以。材料的格式都是统一标准格式,不能改动。
答:申请材料填写时可以手写也可以电子填写,但如果在手写过程中有涂改,请重新填写。申请材料中要求个人签字的地方必须手写,签字后面注明按手印的地方一定要按要求完成。
答:不可以。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年只办理一次,3年连续服务期满后的2年内,要关注学校和教育局发出的申请通知,及时提出补偿代偿申请,2年内不主动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答:不可以。政策规定申请人必须是毕业当年自愿到基层就业,不符合“应届毕业生”条件不能申请补偿代偿。
答:不可以。在基层工作服务期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的,将取消其申请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人在申请未获审批前,也应主动按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不要出现违约记录。
答:提交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应及时关注受理申请高校或教育局发布的信息。受理单位将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
答:不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只补偿学费,申请贷款代偿只代偿用于学费的助学贷款。
答: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