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带=“生命带”
前排后排都要系
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01
车牌号码:浙FU536*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0日
02
车牌号码:皖JG251*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0日
03
车牌号码:浙F81V5*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2日
04
车牌号码:浙F3VP7*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1日
05
车牌号码:浙F2DZ6*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4日
06
车牌号码:浙F85QN*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8日
07
车牌号码:浙F301F*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9日
08
车牌号码:浙F523R*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9日
09
车牌号码:浙FV5N6*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6日
10
车牌号码:浙F33WZ*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5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并记1分。
编 作:海宁交警新媒体团队
责 编:沈晓静 审 核:周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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