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文摘   2024-12-16 23:29   云南  

泸水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泸政发〔2024〕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泸水各单位:

当前,全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日趋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有关规定,结合泸水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三、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均属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需野外用火要报备、审批,做到“五不烧”,未经许可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如:吸烟、计划烧除、上坟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天气,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可实行封山、禁火管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压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落实林长制压实第一责任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六、强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强化野外火源管控,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管控手段,重点加强祭扫用火、农事用火、林牧区施工生产用火和景区野外用火管理。进一步压实村、组、护林员责任。对保护区、重点林区、进山通道、城镇面山、坟山、林区牧区输变电线路等重点区域进行严防死守、隐患排查、靶向治理。充分利用地面巡护、瞭望监测、视频监控、卫星监测等相结合的立体监测模式,全方位、无死角进行预警监测,严厉打击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七、强化宣传引导。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宣传活动要全覆盖、无死角,要进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到大街小巷到田间地头,利用喇叭、微信、抖音、广播、宣传片、发放宣传单等活动做到家喻户晓,营造浓厚森林草原防灭火氛围,做到全民参与森林草原防火。

八、强化应急响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 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卫星热点“2小时反馈”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的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扑救队伍靠前驻防,一旦发生火情,务必坚持“两个至上”,在具备扑火条件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开展科学扑救,控制火情,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12119报警。


泸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沈建翠

责编:陈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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