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后,其中修改的重要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那到底怎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以下这份官方发布的清单可供各企业参考。
官方版: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总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参照本责任清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并建立落实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18条】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清单【15条】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三)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四)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和通过的安全工作议题;
(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预判、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六)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较大风险的管控工作;
(八)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九)组织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组织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十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十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四)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7条】
(一)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车间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五)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投入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
(六)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15条】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八)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
(十一)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十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6条】
(一)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
(四)落实本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按职责权限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区队)主任安全生产责任清单【16条】
(一)车间(区队)主任是车间(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区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做到车间(区队)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四)严格执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本车间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组织拟定本车间(区队)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计划;
(六)组织拟定本车间(区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
(八)定期组织车间(区队)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预判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直至消除;
(九)加强设备装置的检修维护,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装置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十)执行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派员现场监督,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对车间(区队)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按职责权限下达作业指令,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
(十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运输、冶金、有色、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对车间(区队)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逐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十三)加强班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
(十四)组织实施本车间(区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
(十五)本车间(区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6条】
(一)每天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作业区域的主要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做好技术交底;
(二)加强班组安全培训,督促班组人员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初期应急处置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生产经营单位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9条】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关于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那么究竟如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从第一责任人、全员岗位、安全防控、基础管理、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列出全面清单,请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一、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01、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
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清单要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罚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经常性地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8.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1.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落实到位;
3.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岗位精细化管理;
5.组织实施新、改、扩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6.负责企业动火作业等高危特殊作业项目审批;
7.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8.组织至少每年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9.参与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及时掌握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状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按规定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9.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职责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0.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班组负责人履职清单要点
六、岗位员工主要职责要点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
省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省委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省委组织部
1.加强省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2.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考核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省直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3.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2.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精神,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工作情况。
3.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4.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省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
(三)省委政法委
1.督促指导全省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山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
1.依法审判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2.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五)省人民检察院
1.对全省性的安全生产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六)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省政府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大检查和综合督查等工作。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4.指导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5.研究提出省政府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6.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七)省应急厅
1.组织编制全省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全省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驻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级严格落实监测预警、灾情报告、事故报告等制度。
9.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0.开展应急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参与省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11.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3.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省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九)省教育厅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加强所管理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监督所管理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4.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
5.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6.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校车行为,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省科技厅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4.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十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省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2.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
4.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6.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省公安厅
1.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市、县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指导派出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监督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指导、协调、监督市、县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指导、监督市、县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7.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8.负责全省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省民政厅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省司法厅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设区的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省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3.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4.负责司法行政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五)省财政厅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3.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4.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十七)省自然资源厅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的关闭工作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查处重大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4.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5.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对海洋资源保护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海洋生态预警预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
7.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十八)省生态环境厅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5.指导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6.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指导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6.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乡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指导、监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8.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省交通运输厅
1.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6.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依法查处内河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内河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7.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实施安全监管。
8.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9.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10.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水利厅
1.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2.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省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4.按职责分工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5.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省农业农村厅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种植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3.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5.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6.指导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省畜牧局加强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省商务厅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成品油流通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
3.督促指导全省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省文化和旅游厅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实施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省卫生健康委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六)省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参加省属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省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七)省市场监管局
1.指导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5.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督促指导省药监局加强全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药品生产准入许可,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安全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7.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9.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1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八)省广电局
1.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九)省体育局
1.负责全省体育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3.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进行安全管理。
4.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省机关事务局
1.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办公区、居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十一)省人防办
1.组织管理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2.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4.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省能源局
1.负责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2.负责全省油区管理。负责拟订全省油气开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3.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开展全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有关工作。
5.负责拟订全省核电发展规划及火电、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
6.研究提出全省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参与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
7.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三)省粮食和储备局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2.组织实施省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负责研究分析全省粮食和省级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
4.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省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十五)省供销社
1.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六)省监狱管理局
1.负责监察省属监狱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省属监狱基本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监狱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武器装备、交通通讯设施的安全管理。
4.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监督管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2.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八)省煤田地质局
1.监督管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2.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九)省消防救援总队
1.负责全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4.负责火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省地震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运维和管理,做好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4.协助制定本省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5.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6.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一)省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依法履行所监管领域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二)山东煤监局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2.依法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5.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三)山东海事局
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3.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4.管理、指导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5.按照授权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四)山东能源监管办
1.依法监管电力市场安全运行。
2.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监督管理。
3.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四十五)民航山东监管局
1.负责辖区内民航行业安全监管,制定辖区安全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授权承担辖区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
3.按照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6.负责民航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六)省邮政管理局
1.负责全省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七)山东银保监局
1.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四十八)省通信管理局
1.指导全省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全省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3.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4.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和信息发布提供必要的通信手段支持。
(四十九)山东黄河河务局
1.拟订山东黄河治理开发、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山东黄河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或专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2.负责山东黄河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督。
3.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山东黄河河道、水域、滩涂、岸线和堤防、险工、控导、涵闸等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保护工作。
4.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发利用活动的论证、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
5.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河段及授权河段采砂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棉的有关安全管理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辖区内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出库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
4.负责监管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食糖和中央救灾物资等中央储备。
5.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令,落实重大灾害及突发性事件的有关中央储备物资保障工作。
(五十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省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4.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五十二)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负责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内卷烟经营、烟叶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十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1.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运营食品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管理,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承担管辖范围内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及国家、山东省规定的公益性运输、关系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的安全管理责任。
3.依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路网日常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承担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装备的购置、调配、处置,承担设备运用维护管理责任。
4.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依法组织或参加济南局辖区内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团省委、省妇联、北部战区陆军参谋部、空军济南基地参谋部、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东总队、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