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禁放区域:望京路以南、文化路以西、文峰路以北、君文路以东。
(二)宝丰县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宁洛高速以西、商酒务镇与前营乡交界以东、石河以北、宝丰县与汝州市交界以南。
(三)各乡镇禁放区域:13个空气质量检测站点5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它禁放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广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场所;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车站(含站前广场)、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二、禁放区域外允许燃放、销售时间
(一)允许燃放时间:
1、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3时;
2、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3、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4、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7时至13时;
5、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允许销售时间:
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孔明灯”等“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县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点的规划布设工作,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民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六、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七、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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