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21时37许,秦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桂磨公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至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公路下杨梅江村口路段时,秦某某逆向行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桂C8RX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人秦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秦某某因头部撞击三轮车前挡风玻璃受伤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民警至医院依法提取秦某某的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8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秦某某没有任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过错,秦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员张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对秦某某的多项违法行为,民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编辑:陈圣钰
值班主任:曾祥宇
来源: 桂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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