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捕鱼一时爽 撒下渔网落“法网”

民生   2024-11-12 15:31   云南  

电鱼

又被称为“绝户”捕捞

对生态系统破坏严重

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

莫要心存侥幸

最终“鱼入渔网,人入法网”


● 基本案情 ●

2023年,甲某父子三人在禁渔期携带蓄电池、电捕鱼机,划着塑料船到珠江流域西江水系北盘江干流禁捕区非法捕鱼被查获。经认定,查获的捕鱼渔具为禁用的非法捕捞工具。

检察履职 ●

经审查,甲某父子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甲某父子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最终甲某父子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

● 检察官说法 ●

珠江流域禁渔、禁捕的制度是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能让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对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电鱼会对水生生物直接致晕、致死,破坏食物链的平衡,对捕鱼者自身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应严厉打击此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生态,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应该对非法捕捞说“不”!莫因一念之差,贪图口腹之欲,让“渔网”触碰了“法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宣威检察

珠江网
关注珠江网公众帐号,可以随时、随地及时了解曲靖本地的新闻大事、生活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