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5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700元/次。
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不同比例支付。其中: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8%;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6%;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4%。
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将职工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