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4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通报
为保障昌吉州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深化拓展年”活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开展“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和市场领域集中整治,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保证“铁拳”行动工作系统一条心,上下一盘棋,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案件。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四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2024年2月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23年6月1日至案发时,收取的25家商铺电费单价为0.652元/千瓦时,超过政府定价。2月20日,当事人将经营者多付的电费全部予以退还。2024年4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昌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某西医诊所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该诊所治疗室发现12卷压敏胶带已过期。2024年5月29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阜康市某西医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压敏胶带12卷,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九运街镇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金丝玉帛幻眸十色眼影(南瓜日落)、胎盘素透润精华水、五贝子炫彩染发霜3种4盒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2024年7月4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阜康市九运街镇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警告,并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2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昌吉市某摩托车行销售的某牌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和车速提示音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729元/辆购进该批次电动自行车10辆 ,违法所得4003.48元。2024年10月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昌吉市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4003.48元,罚款26072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冯潇莹
校对:朱雪婷
责编:刘雪
审核:李炜玢
终审:刘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