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林西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某司法机关执法行为对其身体造成损害为由进行信访。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之后仍多次上访。在2024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持续携带行李、餐具等物品躺在某司法机关服务大厅门口,妨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正常出入大厅,期间多次辱骂相关工作人员。2024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李某某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自2024年4月下旬开始携带行李、餐具等物品全天滞留在某司法机关服务大厅至2024年7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长期滞留在司法机关,妨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及人民群众办理业务,该行为已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告人李某某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作为公民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的渠道之一,是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但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信访活动必须依法有序进行。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表达诉求,或在上访过程中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林西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