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分布式光伏管理方面给出有关新规。
根据文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为: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类型分为四类:即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具体上网方式方面,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在参与市场化交易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在备案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还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10-81929501(传真),xinny@nea.gov.cn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陈辰/15161194034(微信同号)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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