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生态环境部发文,事关风光项目选址、审批

学术   2024-10-17 18:04   江苏  

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的函指出,在制定陆域风电、光伏发电行业发展或区域(流域)大型风光基地布局等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鼓励开展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统筹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推动实现综合治理、互补开发、融合发展:

(二)在编制陆域风电、光伏发电相关指导性规划时,应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在编制篇章或说明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理念,充分做好与主体功能区战略及生态功能区划的协调,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统筹资源禀赋、建设条件、外送通道、调峰能力、落地消纳等,按照分区分类的原则,针对规划总体布局、阶段性发展规模等给出优化建议,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科学指导规划布局和项目选址。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集中布局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在油田、气田、采煤沉陷区等受损非耕地区,可因地制宜布局风电、光伏发电;在中东部土地资源紧张地区,考虑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宜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的优先保护单元,审慎布局大规模风电、光伏发电。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选址布局应当避让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天然林地等环境敏感区,其中风电项目选址布局还应避让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及重要栖息地(繁殖、越冬停歇地、集群飞行活动区域),光伏发电项目应进一步避让除鸟类以外的其他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要迁徙通道及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

进一步完善项目分类管理。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环境敏感区的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陆域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及其他风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应填报登记表;利用建筑物表面建设或居民家用的光伏发电依法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属综合能源开发性质的项目,应按涉及行业最高分类级别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进一步完善项目分级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议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中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新建装机容量 200 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强化单个项目整体性评价。统筹考虑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与进场道路、场内道路、送出线路和升压站(变电站)等配套工程,可统一进行立项、统一开展可研,相关建设内容整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并“打捆”报送审批,分别明确相应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要求和建设单位的环保责任。

详见下文: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保护,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

  联系人:环评司 黄滨

  电话:(010)65646219

  传真:(010)65646186

  邮箱:hpssthp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温静雅

  电话:(010)84757017

  传真:(010)84918954

  邮箱:wenjy@acee.org.cn

  附件:

  1.征求单位意见名单

  2.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陈辰/15161194034(微信同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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