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我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消防安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某村村民存在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区域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