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监理十不准、十严禁”发布后,住建厅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学术   2024-11-25 18:31   河南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感谢原作者分享,本文仅供参考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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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西藏、重庆、山东等地发文“监理十不准、监理十严禁”后,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山东省监理从业人员十严禁

1、严禁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脱离岗位

2、严禁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包庇隐瞒质量、安全事故

3、严禁监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供货商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或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

4、严禁监理人员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严禁监理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严禁监理人员利用职权向被监理单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严禁监理人员接受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及其他消费性活动;报销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严禁监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在施工单位食堂免费就餐

9、严禁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从事直播等与监理工作无关的事项。

10、严禁监理人员使用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货商提供的车辆及办公用品等。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

1、不准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

2、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

3、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

4、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加班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性活动。

6、不准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吃拿卡要”,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中兼职谋私利。

8、不准为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提供有偿服务,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索取报酬、回报、补贴。

9、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単位、工程材料、设备等。

10、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

1、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及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小型项目确因困难的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但不得与施工单位使用同一办公生活用房

2、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

3、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加班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4、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宴请及其它消费性活动;

5、不准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吃拿卡要”,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中兼职谋私利;

7、不准为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提供有偿服务,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索取报酬,回报、补贴;

8、不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9、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等;

10、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监理“十不准”可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本来无可厚非,但《通知》中有两条禁令却引起监理人的热议,即:不准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4〕5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为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建立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长期机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2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1.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误餐费、红包、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支付凭证,以及各种名义的辛苦费、咨询费。

2.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承担的费用。

3.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 不准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以“挂证”、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或违规安排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被监督单位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5. 不准从事与管理职能有关的有偿(含技术服务)活动。

6.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借款或以借为名占用企业的通讯工具、办公用品或交通工具等。

7. 不准以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干预被检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推销建筑材料、出租机械设备等。

8. 不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变相增加被检查单位负担。

9.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督查检查时制作迎检展板、画报、手册等,或在会议室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等。

10.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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