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政务   2024-10-23 16:4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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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近期正式公布,该《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正式执行。
《规定》中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 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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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苗浴春
审核|赵小娜 总编|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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