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日前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共8章61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剑纲介绍说,《条例》在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规范通行秩序,提升应急事件处置能力,确保交通安全方面都做了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非因交通管制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占道施工的,要编制相关方案并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于双向全幅封闭和占用单向一个车道2公里作业以上等情形,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养护作业开始5日前向社会公告,给通行者留出时间安排出行,最大限度减少养护作业对通行的影响。”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路网运行的监测和管理,增加路网监测信息化建设、管理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将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由行政检查行为修改为技术检测,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宝燕:
“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施,将高速公路出入口货车称重检测、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省治超管理信息平台。”
此外,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顺应“交旅融合”的新要求,对提升服务区功能作出了规定,增加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加强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区升级改造经费保障等内容。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可以结合旅游休闲、物流客运、特色文化、地方农副产品、商贸消费等产业拓展经营性服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通行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升级改造。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开展服务区景区化改造,植入区域特色文化内涵。”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段新源说,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经突破6000公里,明年将实现“县县通高速”。这次《条例》修改是从立法层面更好地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具体举措。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条例》的宣传教育贯彻到行政执法和监管的全过程。”
(山西综合广播记者刘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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