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贺州一男子竟然要前女友还钱!

时事   2024-11-25 18:25   广西  

恋爱期间多次转账

分手后双方却为此发生争吵

男方以转账属于借款为由

要求女方归还款项

法院会怎么判?

来看平桂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
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导致的纠纷




案情介绍



小陈和小李共同在深圳打暑假工相识,并于2023年8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

在双方恋爱期间,小陈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小李转账20次,每次金额均为520元,小李收取了其中16笔,共计8320元。

2024年3月31日,小李认为二人性格不合而提出分手,二人的男女朋友关系自此终止。但小陈在分手后向小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转账款,并希望双方重归于好,还将小李的个人身份信息发布在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小李因此曾报警处理。

2024年4月8日,小李通过微信要求小陈删除已发布信息,并向小陈转账500元,称以后会慢慢还钱给小陈。

2024年5月,小陈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为由,要求小李归还转账款8000元。


法院审理




平桂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小陈与小李之间的转账并非借款,小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一,小陈向小李的转账属于男女朋友之间的一般性赠与。小陈与小李于2023年8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3月31日分手,案涉转账均发生于该期间内。单笔转账均为520元,根据社会的一般交往模式,男女朋友之间往往向对方转账该数额款项以表达爱意。结合转账的时间及数额来看,案涉钱款应当认定为原告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一般性赠与。

第二,小李未作出将所收到赠与款项转化为借款的意思表示,二人之间不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尽管小李曾向小陈表示会还钱给他,但结合双方关系、交往情况以及意思表示作出的原因等案件事实来看,小李只是为了避免小陈曝光她的身份信息而暂时答应还款,双方此后仍多次就是否复合、是否还款等事项进行协商沟通,因此小李做出的行为不能视为同意恋爱期间的转账转为借款,不能改变该转账属于一般性赠与的性质。

第三,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小陈无权要求返还已赠与款项。本案中的赠与属于一般性赠与,未附带任何条件,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小李已接受转账,而根据《民法典》第663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撤销情形时,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行为完成后撤销一般性赠与。但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不能撤销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

综上所述,平桂区法院认为小陈与小李之间的转账属于赠与而非民间借贷,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陈并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恋爱关系中,男女朋友之间往往会通过赠送小礼物、小额金钱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爱意、促进双方之间的感情。此类赠与属于日常社交中常见的一般性赠与,不附带任何的条件与义务,在无法定撤销事由出现的情况下,一旦完成此类赠与行为则不可撤销,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已收取的财物。但如果男女朋友之间赠与远超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的贵重礼物或者大额转账,如赠与钻戒、购房款、购车款等,则属于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目的的赠与,此类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后,赠予人有权撤销该赠与,要求受赠方返还受赠财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来   源:平桂区人民法院

编   辑:叶   晶

审   核:黄海文

总监制:李军田

法律顾问:陈胤锋 13321740094(贺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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