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供热问题比较多,今年我们家改成了壁挂炉,去供热公司报备停暖,他们让以后每年缴30%的暖气费,这种收费合理吗?”近日,一位喀什市民在石榴云12345问政平台留言咨询。
11月8日,记者与留言的张女士取得联系。她告诉记者,自己居住在喀什市融和·国际新城小区,这是一个新建小区,入住后暖气一直不热,去年大年三十还停暖,今年夏天,她就将房子集中供暖改成了壁挂炉供暖。
“前不久,我去供热公司申请停暖,工作人员说以后每年要缴30%的暖气费,我就问已经改成烧壁挂炉了,房子不需要供暖,为何还要缴30%的暖气费?对方说,他们也是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张女士说。
记者与负责融和·国际新城小区供热的新疆火炬供热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集中供暖小区,居民不能私自改供热设施,即便改成壁挂炉,因供热过程中会产生管网损耗费,按照喀什市供热收费相关规定,停暖后也要缴30%的暖气费。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居民申请停暖后,依据《喀什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前提下,可申请限量用热(以不冻循环为限)或停止用热,同时需缴纳房屋建筑面积采暖费总额30%的管网损耗费,“经过核实,留言居民所在小区为集中供热小区,居民不能私自改供热设施,即便改烧壁挂炉,但小区每年在供热过程中会产生管网损耗费,因此申请停暖也要缴30%的暖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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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得知,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吐鲁番市等城市集中供暖小区,居民不得改烧壁挂炉,申请停暖后需缴纳20%至50%的暖气费。
为何不能擅自将集中供暖改成壁挂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将集中供热改成壁挂炉可能会影响供热系统的整体运行和其他业主的采暖效果,从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将集中供热改成壁挂炉也可能涉及到对供热设施的改动,而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热户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擅自改成壁挂炉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