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纪委监委社会招聘公告

职场   2024-06-14 11:2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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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源:红河人才网

红河县纪委监委社会公开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现委托红河县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制纪检监察辅助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按岗选人的原则;

2.坚持市场化配置、契约化管理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范围

(一)招聘岗位:劳务派遣合同制纪检监察辅助人员10名;

(二)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6月至2006年6月之间出生)。

3.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口吃,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易发突发性疾病),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岗位条件

详见附件2《红河县纪委监委公开招聘岗位要求表》中岗位具体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触犯刑律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的;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除、解聘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4.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人、直系血亲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情形的。

(四)优先聘用情形

1.中共党员;

2.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

3.具有公、检、法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4.法学、汉语言文学、文秘、财会、公安、审计、计算机及新闻类专业毕业人员;

5.具有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四、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如下流程进行:发布招聘公告→应聘人员报名→筛选→资格审核→考核(面试)→确定初步录用范围→公示→体检→办理聘用手续。

(一)发布公告

本次招聘通过“红河人才网”、“侨乡红河清风苑”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信息以“红河人才网”、“侨乡红河清风苑”发布为准。

(二)报名时间、方式

1.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下午17:30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有意报名者在招聘网页上自行下载《红河县纪委监委公开招聘纪检监察辅助人员报名表》,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格中必须插入电子证件照),报名邮件请以“姓名+应聘岗位”命名(注:将所有提交材料打包成一个文件夹发送),联系电话:0873—3036304,报名受理邮箱:hhxhqfw8888@163.com。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个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

(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3)个人征信报告、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复印件;具有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工作经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如有其他证书也可提供复印件(例如: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技术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

4.用人单位保证资料不外泄,对应聘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报名资料概不退还。

(三)资格审核

1.资格审核:

(1)报名结束后于2024年6月17-2024年6月19日进行资格审核;

(2)应聘者须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个人征信报告、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具有公、检、法及其他相关工作经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具有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原件;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2张等相关材料,将相关材料提交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材料原件审核后现场退回。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资格审核地点另行通知。

2.资质审核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任何环节,一经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应聘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考核面试

1.面试时间:2024年6月21日;

2.地点:具体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3.方式:结构化面试;

4.面试时需提供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原件。

5.拟录用候选人确定:面试成绩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人员不给予录取,60分及60分以上人员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确定拟聘用人选;如面试成绩出现相同情况,则通过增加一轮面试的方式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

6.面试成绩、拟聘用初步人选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在“红河人才网”“侨乡红河清风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五、政审、体检和审议

1.政审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内容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品德作风,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并按照相关政审要求对应聘人员的社会关系、政治表现等方面进行审查。

2.体检

(1)体检需到红河县纪委监委指定的正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部分内容执行,本次体检只进行一次,有不合格情形的,依次递补体检,不再复检。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拟聘用人员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3.审议

拟聘用人选经政审、体检合格后,确定拟聘用人选。

4.递补

体检、考察政审阶段出现考生放弃或不合格情形的,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

六、公示和聘任

(一)公示

1.对拟聘用人选在“红河人才网”“侨乡红河清风苑”微信公众号上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选姓名、报考岗位。

2.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将对应聘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招聘领导小组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二)聘用

1.拟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至红河县纪委监委工作,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进行工作安排。聘用人员需服从红河县纪委监委的安排分配,履行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3.聘用人员实行2个月试用期,若试用期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合格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4.聘用后,被聘人员若违反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本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七、薪酬及福利

聘用人员薪酬按红河县纪委监委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2500元/月(含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三险费用)。正式聘用后工资为3200元/月(含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三险费用)。聘期中,所聘任人员不得在红河县纪委监委之外兼任其他职务、任务并领取报酬,一经发现,按红河县纪委监委规章制度执行。

八、相关纪律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本次招聘中各环节的公示公告有异议者,可在招聘期间向相关部门提出。

九、其他事项

1.对本次招聘中各环节的公示公告有异议者,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

2.聘用人员需要服从红河县纪委监委对岗位及工作地点的安排。

3.本次公开的聘用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红河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1:1.红河县纪委监委公开招聘纪检监察辅助人员报名表.docx.docx

附件2:2.红河县纪委监委公开招聘岗位要求表.docx.docx

附件3:3.红河县纪委监委诚信承诺书.docx.docx

红河县纪委监委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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