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通办”加速跑 方便群众“就近办”——我省实现新生儿入户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政务   2024-11-14 16:31   青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公安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改进优化公安机关户籍领域政务服务,厅治安总队在推动实现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基础上,依托升级改造后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库与公安部人口信息库全部对接。经各项数据测试无误,决定自11月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新生儿入户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多跑路”“折返跑”难题,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需要的条件和材料:新生儿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新生儿入户,由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落户。

适用对象:

1. 婚内生育小孩;

2. 具有《出生医学证明》;

3. 未满1周岁;

4. 父母同民族;

5. 随父亲或母亲在居住地申报落户

必备材料:

1.填写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告知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5.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登记地点:新生儿父或母可向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异地入户。

何时收到回复?

申请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的,办理地公安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地公安机关流转的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温馨提示

1.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之后,不得中途取消。

2.成功办理新生入户的,新生儿信息将录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后续可通过本人或亲友代办的方式,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打印居民户口簿新生儿页。如果急需用证,可以在申请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开具户籍类证明需要的条件和材料:

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需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受理地公安机关根据户籍地公安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打印户籍证明文件。

下一步,治安总队将持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探索更多户政服务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一网通办”,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更优服务。

来源丨治安总队

责编丨朱彦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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