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发布最新政策
针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减免优惠
部分退役军人
可免收全部租金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1号)、《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潭住建发〔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雨湖区、岳塘区、各园区)范围内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包括租金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历年筹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租金,指保障对象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租金,租金标准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成本因素构成,不包括保障对象租赁期间实际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以下支出:
(二)日常管理支出。包括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租金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二)至(四)规定的对象简称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上述(一)至(四)项不重复享受,但可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特困人员:承租人所有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证明等。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承租人向湘潭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书面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保障对象身份证、户籍、婚姻和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料齐全的,予以接收。
(二)初审: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对特困人员和困难退役军人军属身份予以确认。
(三)审核: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身份认定结果,确定申请人租金减免幅度,出具最终审核结果。
(四)公示:审核通过后,在湘潭住保官网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租金减免申请。
(一)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6个月以上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违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不服从小区后续运营管理规定的,如存在乱搭乱建、飞线充电、乱种乱养、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
第十八条 对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承租人违反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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