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轿车碾压,判了!轿车司机无责!

时事   2024-09-06 15:19   广东  


“红灯停、绿灯行”
是最基本的交通法规,
然而,
日常生活中仍有不少人
无视交通信号灯,
漠视交通法规,
将自己和他人置于险境。


此前,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

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

进而被轿车碾压。

周某见状逃离现场,

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9月4日,

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

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近期审理,

周某被判两年半徒刑,

轿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法庭上,
被告人周某当庭作出忏悔:
“我给死者家属鞠躬,
我对不起他们。”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现场监控 上海普陀法院 供图


被告人周某描述了当天的事发经过:“我想走几步去对面买早点,那个阿姨她一下子就冲过来了,骑得很快,和我的左肩膀碰擦。之后我看见小轿车从她身上轧过去,当时我吓到了,我心里害怕,就走了。”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严重后果
仍可能被判刑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此外,除了类似常见的“闯红灯”等“小”违法行为,日常交通中,还有不少因“疏于观察”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如最典型的“开门杀”行为:司机或乘客在停车后没有注意观察,突然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摔倒受伤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综合自澎湃新闻、上海普陀法院、案件聚焦、新闻晨报
视频剪辑/孟翰林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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