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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苏相合作区永昌泾大道1号“3•14”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3 月 14 日 12 时左右,位于苏相合作区永昌泾大道1号漕湖大厦北侧,施工人员在进行阀门井内清理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苏相合作区能源中心项目于2023 年5 月18 日开始建设,另有能源中心至启航时代大厦集中供冷供热管网建设项目、能源中心至文体中心集中供冷供热管网建设项目,作为配套工程在招标完成后开始建设。
该项目位于漕湖街道永昌泾大道以南、中心河以西,用地面积约 1157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2400 平方米,建筑高度21.6米,地上 2 层,最大单跨跨度约 10.9 米。站内布置冷热能源生产、输送设备,建成后为苏相合作区启航时代大厦、漕湖文体中心、漕湖大厦、漕湖商务中心、观塘路地铁站、西交大二期科研用地等地块空调系统集中供能。苏相合作区能源中心位置见图1。
事发阀门井为配套工程能源中心至启航时代大厦集中供冷供热管网建设项目项目 J4 阀门井,见图 4、图 5。
因 J4 阀门井内空间狭小、通风不良,汽油抽水泵在阀门井内运行时,消耗井内氧气,同时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 1 名下井作业人员及 3 名施救人员中毒。
君X建设(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督促指导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君X建设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没有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备。
杨某(劳务负责人)在组织施工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施工作业时,未按照君X建设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要求。
杨某作为君X建设(施工单位)在苏州元朔智慧能源中心至启航时代大厦集中供冷供热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负责人,3 月14日施工作业组织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丁某良,君X建设(施工单位)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相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3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延伸阅读:
江苏省厅: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去年12月11日,江苏省厅发布《关于深刻汲取宜兴市建筑工地“12.10”窒息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强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对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验收等工作;
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监理单位要将有限空间安全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巡视检查。
2、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初次进入危险环境检测时,需配备隔离式呼吸防护设备;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施工单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充足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必须使用防爆型安全防护设备和防静电工作服。
4、做好建筑工人低温御寒工作,加强低温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交底,严禁雨雪大风等极端天气强行施工作业。
住建部《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去年,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就包含中毒和窒息安全管理。
3.9.1 领取和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3.9.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设置通风换气和照明等设备。
3.9.3 受限或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按照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顺序进行气体检测。当气体浓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严禁作业。
3.9.4 室内装修作业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建筑外墙清洗时,不得采用强酸强碱清洗剂及有毒有害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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