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麟皓与被执行人王茹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4)黑023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麟皓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茹娟,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70120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将向提供有效线索者支付10000.00元赏金。
案涉标的额:467526.00元及自2024年3月14日起按照每年139560.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电话:0452-7334301 1563326890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拜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