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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现将一起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接线索反馈高安市独城镇木溪村牛黄山堆放有掺杂油泥的黑色固体废物,未做任何防尘防渗措施。经执法人员调查,2024年4月初曹某通过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熊某得知该公司有焦油渣需要处理,便致电该公司总经理龚某并表示愿意处理废渣,龚某在未核实曹某处置资质情况下,同意交由曹某处置。后曹某再将废渣卖给沈某和罗某。2024年4月26日至5月6日,沈某、罗某等人从某清洁能源公司购买气化渣运至仓库与废渣进行搅拌混合。2024年5月10日罗某将仓库内搅拌后的混合物运至某独城镇木溪村牛黄山陈某堆场进行临时堆放。经江西地质资源与环境司法鉴定,倾倒于高安市独城镇木溪村牛黄山处的黑色固体废物具有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倾倒的黑色固体废物与地表土壤直接接触,倾倒行为造成接触层土壤环境污染损害。
查处情况
陈某等7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将危险废物堆放在高安市独城镇木溪村牛黄山的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对陈志宇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进行调查,一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案件启示
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一)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让企业自觉守法,同时对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同向发力,强化行刑衔接联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联合调查取证,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提升了办案质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高压震慑态势。
(三)发挥基层力量,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位置比较隐蔽,只有通过积极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力量,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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