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行为丨造谣传谣违反哪些法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民生
2025-01-04 10:18
山东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2024年3月份,莘县网民董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短视频并配发文字称“聊城出现打人事了”,引发网民关注。经查,网民董某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从网上借用外省某市发生的女生被欺凌事件短视频,配上吸引人眼球的虚假文字,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认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莘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董某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不实信息已删除。案例二:2024年4月份,茌平网民王某在网上看到他人发布的涉民生谣言视频点赞量多,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将该视频的声音嫁接到自己搜索的短视频中,用三个账号在多家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实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关注,短时间内浏览量达到200余万次、评论2.9万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某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茌平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案例三:2024年5月份,临清网民孙某为吸引网民眼球,博取关注,以搜集多个网络素材、混合剪辑、设置博人眼球标题的方式,编造不实信息,后孙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将编造的不实信息《姑娘扶起摔倒老人 却被老人的儿子打骨折》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临清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孙某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不实信息已删除。案例四:2024年9月28日,李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一条标题博人眼球的不实短视频,散布网络谣言,严重扰乱社会公众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讯问,李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高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案例五:2024年2月28日,孙某看到某救援行动,未经核实,自认为系冠县某地发生意外事件,便拍摄视频编辑后发布某视频平台,配文冠县有人跳河,导致该视频被大量浏览,造成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目前,冠县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孙某处以行政处罚。案例六:李某在明知2024年1月1日是重污染天气,全市禁燃且中华路网红桥是禁燃区的情况下,为博取眼球、吸引热度,利用自己2022年过春节期间拍摄的燃放烟花的视频进行拼接剪辑,于2024年1月1日在自己的微信视频号、抖音号、快手账号上进行发布,浏览量达328万余次,点赞2万余次。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李某对其散布拼接剪辑视频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聊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网络信息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编造、传播、散布网络谣言等行为将会受到严厉打击,让我们携手共进,以理性为盾,以自律为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真实的网络环境。来源:“大众网聊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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