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天元公安始终
聚焦群众身边的民生案件
主动出击、持续作战
近日
天元公安
相继破获多起盗窃案件
收获群众满满赞誉
拾起手机起贪念 盗刷钱财终获刑!
8月4日20时许
群众马女士报警称
其价值500余元的手机
在天元区某便利店内被盗
接到报案后
泰山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细致分析
确定犯罪嫌疑人系
白某(男,48岁,有盗窃前科)
并于8月5日晚
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白某抓捕归案
案发当日
白某走进便利店欲购买商品时
发现店内无人
便趁机将放置在餐桌上的手机盗走
并于当晚使用该手机
盗刷了2500余元
目前
犯罪嫌疑人白某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熟人作案 民警揪出幕后盗贼!
泰山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
立即赶往现场开展工作
发现门锁未被损坏
且房间内无明显翻动痕迹
除现金被盗外
无其他财物损失
民警通过系列调查分析怀疑
该案可能系熟人作案
并发现
颜女士的朋友汤某(男,27岁)
有重大作案嫌疑
于8月8日将其抓获归案
经查,7月下旬
犯罪嫌疑人汤某借住在颜某家中
趁颜某外出之际
将其房内的3600元现金盗走
目前
犯罪嫌疑人汤某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贪心起邪念 盗窃终被拘!
8月1日21时许
嵩山路派出所接辖区群众宋先生报警称
其店内一捆黑色线缆
及一个蓝色工具箱不见了
接到报案后
嵩山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发现殷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遂将其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
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
殷某对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殷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泰山路派出所 嵩山路派出所 编辑:赵思颖 编审:湛思谣 审核:张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