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万网友围观庭审!这起案件,终审判了!

时事   2024-12-04 15:42   湖北  




某鸽友群成员张某在群里表态,只要群友的信鸽在比赛中飞进前三名,自己就会付5万元收购鸽子,可当群友刘某的鸽子得了亚军,张某却食言了。

张某到底应不应该履行自己在微信群里的“承诺”?昨天下午,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与信鸽有关的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对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应当严格审慎认定法律效力,最终驳回了原告刘某要求张某收购鸽子的诉讼请求。




收鸽子又“放鸽子
群友赛前放话赛后反悔
某信鸽俱乐部建有微信群用于会员交流,刘某和张某都是群成员。2023年5月,该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西宁信鸽比赛的报名程序,刘某报了名。
赛前,张某在微信群中表示,愿意以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西宁比赛的前三名信鸽。群内成员询问张某具体收购条件,张某回复称“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还表示他喜欢枯鸡黄眼的信鸽。有群成员质疑张某的收购诚意,张某又表示,“我在南通鸽友群里说前三名,是我认可的情况之下”。
此后,刘某的信鸽在西宁比赛中获得亚军。赛后,他兴冲冲找到张某要其兑现当初群里的收购“承诺”,可张某却不买账,认为刘某的信鸽不符合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等条件,拒绝收购。
刘某被“放了鸽子”,一怒之下把张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收购内容属于张某希望和他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刘某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受要约人,其要求张某履行收购义务,视同承诺,双方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在微信群聊中发表的关于收购鸽子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刘某一方坚称,张某在群里表达了鸽子飞进前三名就收购的意愿,这是群友们有目共睹的,张某应该说话算话。而张某认为,刘某的鸽子虽然得了好名次,但并不是自己喜欢的“枯鸡黄眼”,因此不愿收购。



亚军赛鸽必须买?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刘某的这只赛鸽,张某到底该不该买?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且真实。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三名给予收购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首先,张某虽然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收购前三名信鸽的意愿,但也多次陈述“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深雨点毛”“看了欢喜”等条件,后来是在其他群友质疑的情况下,才表态“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这是在特定聊天环境下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情急性发言,不能仅以此认定真实意思。其次,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通常具有个性化要求,以比赛成绩作为唯一条件收购信鸽不合常理。再者,张某表态后,群内有人随即给予“玩的是一种爱好”“你不收购也不能强迫”等回应,可见张某所作表态并未在群成员中产生普遍的合理信赖。
法院认为,微信群是特定成员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社交平台,主要功能在于群内成员日常闲聊和沟通。从聊天内容看,群内聊天围绕信鸽主题,也有家长里短、闲言碎语,还存在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微信群聊天与线下闲聊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应给予同等干预,既要保护聊天的自由,也要约束自由的边界。法律无须介入没有危害的日常聊天,当然也无须介入同样情形的微信聊天。张某的表态源于群内成员对放鸽比赛的闲聊,并非针对信鸽交易的沟通,整体上仍属于日常社会交往范畴,不应直接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买卖是你情我愿的互动行为,你有意而我不愿,自然不能强迫交易。信鸽交易属于典型的特定物交易,交易的基础在于个人喜好、眼力以及对信鸽价值的判断,通常需经历磋商、看鸽、缔约、交付等过程,有时还附有饲养、照料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
综上,南通中院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其上诉请求成立,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网友围观教授点评
法律介入生活应有限度
当天,我市部分人大代表、市律协代表、南通大学师生等旁听了庭审。此次庭审通过南通发布视频号、南通中院视频号等多家媒体平台进行全程直播,近30万网友在线观看。
庭审结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通过现场连线对该案进行评析。“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新的网络环境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能否产生法律上的意义、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是法学理论上经典问题的现代阐释,也是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的司法实践提出的新课题。”薛军认为,南通中院选择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
薛军说,如果当事人在无意识、不明确的状态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均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会使当事人陷于不可测的风险中,社会交往亦会僵化。以本案中的微信聊天群为例,其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和典型的社会交往性质,群内聊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具有法律意义。
那么,法律介入生活的限度在哪里,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薛军认为,虽然没有普适标准,但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场景去考虑。本案中张某“前三名我就买”的表述,在没有特别明确具体的确认性质的情况下,诸如此类的日常生活表达还是不宜赋予法律意义。如果刘某想与张某建立法律上的联系,可以单独与张某联系确认。

法官说法

“法律应当尊重个人自由,为个人行为留下必要空间,不应介入缺乏法律意义的日常社会交往。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应当结合行为场景、当事人利益状态、信赖程度等因素予以分析判断。”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符东杰介绍,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三名给予收购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但不能主动介入所有社会生活,应当给社会交往留下余地和空间,否则极易赋予人们日常交流的额外负担,造成法律对普通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以及法律责任的不当扩张。法治的意义并非不加区分地强制调整所有行为,而是通过规则之治维护张弛有度、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允许道德、情感、礼仪等多元社会交往领域存在“法外空间”,保持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必要限度,亦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当然,网络空间也并非法外之地。符东杰特别提醒,在社交平台的发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不当进入“法律的射程”之内,还是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看精彩视频

关注“最红安”视频号


来 源:南通日报

版权声明

1.“最红安”公众号是红安县融媒体中心(红安传媒集团)官方新媒体,凡署名“记者”的原创推文,均为版权作品。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否则视为抄袭侵权。

2.非原创推文中使用的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请与“最红安”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3.欢迎向“最红安”投稿。投稿邮箱:redhongan@163.com。


推 广




最红安
红安县融媒体中心(红安传媒集团)为您打造红安本地最具权威的综合信息发布平台!我们做最有温度的新闻,做最有深度的报道。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