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支付标准的制定,还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滋补、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广东医保药品目录》)。《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5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7 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暂行办法》规定,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1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4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1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3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在医保用药的支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 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2 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3 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4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5 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等条件,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还明确,支持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和待遇落实。
在医保用药管理上,《暂行办法》坚持四个机制:
1 完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机制。国家医保局授权省医保行政部门调整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由省医保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调整。
2 完善医保药品准入与支付标准衔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
3 完善医保药品支付的机制。明确医保基金支付的条件和医保药品目录内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等纳入乙类药品管理,确定中药饮片甲乙分类。
4 完善医保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医保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来源:广东药监,综合自广东省医保局官方网站、广州日报、“广东卫生在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