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起!宣汉公安抓获1男子..

民生   2025-01-12 21:46   四川  


近日
宣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成功抓获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人员*
并依法对其予以强制戒毒2年处理








2019年9月,孟*因吸食毒品且吸毒成瘾严重被宣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强制隔离戒毒结束后,2021年6月17日,宣汉县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孟*社区康复三年(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然而,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孟*无正当理由在未经许可前提下擅自前往外地,并逃避或拒绝接受尿液检测,经工作站社工多次告诫后均不予理睬,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
2025年1月8日,宣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前往眉山市将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人员孟*抓获并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年。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戒毒条例》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供稿:宣汉县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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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州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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