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化工厂因违法储存硝化废料(危险废物)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
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单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有关责任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夏未冬(陵江大学环境工程教授)发现环评报告有问题
环评报告与安评报告一样吗?安评报告出现问题,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环评报告和安评报告虽然都是对某一项目或活动进行评估,但关注的重点不同。环评主要关注环境方面的影响,确保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安评则更侧重于项目的安全性,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中介机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在停业整顿的基础上,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失实报告的机构通常与委托其提供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间签有相关的服务合同,该情形一般属于典型的瑕疵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出于过失,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产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介机构可能承担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罚款。(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有关部门吊销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所取得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资质。同时对吊销后重新获得相关资质的时限作出规定,即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限制从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安全评价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
因出具虚假证明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有关部门吊销有违法行为的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同时对吊销后重新获得相关资格的时限作出规定,即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限制从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提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今天的【应急追剧普法】
就到这里
如果你喜欢的影视剧中
存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
涉及应急管理的内容
欢迎关注公众号并在本文评论区留言
我们一起聊剧情学法规
下期【应急追剧普法】
我们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