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电力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非法倒卖收购电力设备设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收购下列电力设备设施
1. 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力电缆、变压器、配电柜、电线杆、电线等电力设备设施;
2. 明显属于盗窃、破坏所得的电力设备设施;
3. 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收购的电力设备设施。
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严格查验:收购电力设备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人身份证明和电力设备设施的合法来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电力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
2. 及时报告:发现出售的电力设备设施来源不明或者涉嫌盗窃、破坏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妥善保管相关物品,不得擅自处理。
3. 建立台账:建立健全收购电力设备设施的台账,记录收购时间、出售人信息、电力设备设施信息等内容,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三、法律责任
1. 违反本通告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力设备设施,或者收购明显属于盗窃、破坏所得的电力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查验、报告等义务,导致收购犯罪所得电力设备设施的,依法从重处罚。
3. 对积极举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奖励。
四、时间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0941-110 碌曲县公安局
0941-6621306 碌曲县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