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地震灾后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醒告诫书

政务   2025-01-08 17:58   西藏  




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地震灾后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醒告诫书


桑珠孜区各类经营主体:

1月7日9时5分,定日县发生6.8级地震。为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稳定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对各经营主体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不得趁地震灾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经营主体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自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主体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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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审:吉     拉

复     审:白玛次旺

终     审:达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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