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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书
各物业服务单位,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 501号)文件要求,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01
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包括充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实施价费分离。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2
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电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等供电单位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03
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物业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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