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税务局发布特别提示: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对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纳税人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两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具体操作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申请复评。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周辰
编辑:刘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