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率先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形式对我国现行仲裁法具体规定进行适度变通和创新,引入国际通行的临时仲裁制度,丰富了商事纠纷解决的工具箱,也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海南经验”。目前,已有若干临时仲裁案件在海南审结。
临时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决。这种仲裁庭不是常设机构,它专为审理某一案件而设立,案件审结后即自行解散。与机构仲裁相比,它更具灵活性。一方面,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员,能确保仲裁庭成员在专业领域和经验上符合案件要求。另一方面,在程序规则上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不受既定机构仲裁规则的严格限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求。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对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第二类情况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第三种情况是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选择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仲裁地的,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
“鼓励临时仲裁事业发展,是海南自贸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标志。不仅有利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丰富商事纠纷解决工具箱,为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与国际接轨的服务,同时也能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探索有益经验。”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帅表示。
来 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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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周 栋